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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指南】走,一起到兵团四师七十六团投资创业去!

| 招商动态 |2017-03-10

兵团四师七十六团简介:兵团四师七十六团位于新疆伊犁昭苏县境内,东与七十七团相连,南与七十五团隔河相望,西、北与哈萨克斯坦接壤,辖区面积90.228万亩。

七十六团是一个群山环抱的山间盆地,海拔在1650米到1850米之间,属大陆性温带山区半干旱半湿润冷凉性气候,既无酷暑又无严寒,年平均降水量510毫米左右,日照2564.3小时,全年无霜期120天。特克斯河横贯全境,辖区内有咔拉苏沟、苏木拜河、吐尔根沟、大、小也尔门提沟等沟泉,水资源丰富,宜农宜牧,水草丰茂,发展畜牧业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全团有草场面积62.2万亩,其中优良草场占90%以上,草质居全国第二,2012年获国家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区称号。

2016年末全团总人口10010人,由汉、哈、蒙、回等14个民族组成,其中少数民族4608人,占46%,从业人员6033人;当年实现生产总值63607万元,同比增长12.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5756万元;团场农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622元,生产肉3962吨,生年内牲畜出栏7.86万头(只),年末牲畜存栏8.77万头(只)。

团场拥有耕地22.48万亩,主要种植小麦、油菜、大麦、马铃薯、香料、胡萝卜等作物,是国家重要的粮油生产基地,年产小麦四万余吨,油菜籽两万余吨。这里因拥有十万亩飘香四溢,蜂飞蝶舞,漫无边际的油菜花被誉为“中国油菜之乡”。

七十六团距离伊宁市225公里,以伊昭公路为主干线的二、三级公路,为客货运输提供了便捷,随着219国道的开工建设,七十六团必将成为南北疆对接,双向开放的中心地带,必将推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必将为国内外客商提供更多的发展商机。

团场旅游资源丰富,亟待开发。这里夏季凉爽宜人,空气清新,是避暑的良好场所;秋季山花烂漫,油菜花、紫香苏花、马铃薯花与天山、雪绒、云松相连,是观赏农业、草原的好去处;冬季积雪盈尺,高不胜寒,是滑雪的天然乐园。有中哈友谊桥,乾隆皇帝亲书的格登山记功碑,军垦第一哨,观光农业风景区,边境线风景区,大草原旅游点,少数民族民俗特色游等。

七十六团 -----璀璨夺目的高原明珠,以特有的资源优势,借中央新疆座谈会、兵团加快昭苏垦区发展指导意见的东风,大发展的条件已经成熟。七十六团热忱欢迎八方宾客,来团投资兴业游玩休闲。

产业导向:生态观光设施农业基地、军垦特色文化旅游、农畜产品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仓储物流、住宿餐饮、商贸服务、旅游产品开发、少数民族文化开发等有利于团场经济发展,居民就业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团场水利、交通、城镇建设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注:即民间资本与团场开展TOT、PPP模式)。

四师可克达拉市及团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四师可克达拉市对外开放步伐,促进师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鼓励师市内外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投资者来师市投资创办企业、经济实体,根据国家、自治区、兵团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凡师市所属行政区域内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开放,师市内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投资者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凡法律法规未明文规定的禁入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符合国家、自治区、兵团产业发展政策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导向及师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投资者;出资额达到总出资额25%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的合资合作、参股控股、收购兼并企业,师市区外投资者承包和租赁经营期限在5年以上的企业。

其中财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在师市范围内落户,且缴税所在地为可克达拉市的企业。

第二章产业导向

第四条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农业产业化、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二)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机械装备制造等项目;

(三)新型精细化工、煤电一体化、生态环保节能、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项目;

(四)金融产业、信息产业、科技服务等项目;

(五)商贸服务、商业服务业项目;

(六)进出口加工、现代物流、重要商品交易市场等项目;

(七)旅游资源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八)水利、交通、城市建设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结合师市产业发展规划,选择性地承接中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类项目。

第三章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产业鼓励类政策: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师市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师市范围内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

师市困难地区,即位于察布查尔县、尼勒克县、霍城县、昭苏县及可克达拉市范围内的团场、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内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对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配套件、备件,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自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师市范围内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开发旅游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凡在师市范围内承接旅游接待的宾馆饭店,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相同;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

(二)自2011年起,对师市范围内从事A级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以及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自2011年起,对师市境内除城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服务的宾馆,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在师市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第八条截止2020年,对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含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含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但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征自用房产税。

(三)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在师市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自治区鼓励类发展产业目录范围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同时,对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出口生产企业,在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

(五)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口生产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九条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迁入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或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类公司制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赋予开发区的政策,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5年免征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5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央部分,10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二)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新设立的企业(包括迁入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园区实际缴纳税款,增值税、所得税及附加税等当年留存地方财政的总额在1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15%、20%、25%、30%、35%、45%、50%的比率予以奖励。

(三)如不能满足以上两种条件,且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则执行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第十条纺织服装企业执行以下政策:

(一)纱线、织布类产品运费补贴。32支以上(含32支)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每吨补贴800元,32支以下纱线类产品每吨补贴700元。60支以上(含60支)的纱线类产品(包括棉纱、棉/粘混纺纱、粘胶纱)补贴标准统一增加100元。织布类产品(包括机织本色坯布、色织布和印染布,针织本色、染色坯布)每吨补贴1000元。在2016年10月1日之后新注册的纺纱企业生产32支以下产品补贴标准减半。

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类产品运费补贴。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每吨补贴800元。

(二)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出疆运费补贴。生产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的企业按同期实现出疆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中包括进疆面料补贴)。

(三)电费补贴。享受电费补贴资格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纺就办和财政厅备案。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四)贷款贴息。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给予贴息,2017年起,企业纺织项目固定资产贷款给予1.5%贴息、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3.5%贴息;服装、家纺、针织、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贴息、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贴息;设备融资租赁贷款给予1.5%贴息。

(五)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的标准以及自治区纺就办核定的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或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产业用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之和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各项涉及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财政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师市范围内的世界500强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含新能源),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0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5%、50%、55%的奖励。

第十三条鼓励发展总部型经济。企业总部在可克达拉市内登记注册,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的奖励。

总部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和税收汇缴在师市范围内的各类全球总部、地区总部、国内总部以及营销总部、研发总部、设计总部等职能型服务企业。

第十四条鼓励产业援疆投资项目。自符合产业援疆投资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缴纳地为可克达拉市)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所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5%的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投资生产性企业。生产性企业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发展旅游业。旅游行业企业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50至100万元(含100万元)、100至30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奖励。

第十七条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物流企业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0%、40%的奖励。

第十八条鼓励发展现代商贸企业。现代商贸企业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的财政奖励。

现代商贸企业是指对产业有一定主导作用,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第十九条鼓励发展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及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师市范围内成立的互联网+、云计算、基础电信企业等信息产业、信息服务业类项目,对可克达拉市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35%、40%、45%的财政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中介服务业。对在可克达拉市范围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检测、咨询等现代中介服务企业,对地方财政的年税收贡献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3年内,分别给予缴纳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40%的财政奖励。

第五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师市范围内投资建厂、新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依据投资合同确定项目用地选址,由国土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达到投资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和开发要求并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需使用土地的,经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工业、旅游业企业项目用地可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 70% 执行。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50%执行。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15%执行。

对入驻师市范围内企业的项目用地,按企业生命周期、经营状况,可以以租赁方式供应,也可在法定工业用地使用权最高出让价年限内,设定不同的出让年限。

对商业、金融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经营性服务业建筑及其相应服务设施用地,参照具有土地估价资质单位确定的评估价格确定出让底价。

第二十三条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在师市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实行双免政策。

第二十四条为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办理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旅游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二十五条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新建养老服务项目、幼儿园,学校、新华书店等教育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两年内建成投入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7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二十六条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新建文化服务业项目。投资金额在1000万以上,两年内建成投入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5%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二十七条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新建旅游业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建成投入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4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新建宾馆。三星级及以下宾馆,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四星级宾馆、饭店,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10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五星级宾馆,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10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自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税收)年度起,且缴税所在地为可克达拉市,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第二十九条 师市范围内5000-10000m2商业综合体项目、10000m2以上的商务写字楼项目,两年内建成使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条 师市范围内10000m2以上,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商贸城、商贸街、贸易市场等项目,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一条 师市范围内10000m2以上的总部经济建设项目、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大型游乐场项目:两年内建成使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7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缴税所在地为可克达拉市的,三年内对其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先征后奖。

第三十二条符合师市发展规划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规模在30亩以上,2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三条物流园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第三十四条投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4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投资强度符合规定,两年内建成使用的,免收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配套相当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土地、财政等优惠政策进行个案研究。

第三十五条在可克达拉市落户的银行、证券、保险、中介金融机构和通讯机构,两年内建成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三十六条以上所有投资项目投资人竞得项目用地后,由于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依法缴纳土地出让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设立师市知名品牌创建专项资金。师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创建知名品牌,对获得中国知名品牌(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并保持中国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再予奖励5万元,其后不再奖励。对获得新疆知名品牌(新疆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并保持新疆知名品牌称号的企业,再予奖励3万元,其后不再奖励。

第三十八条设立师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师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发展,专项用于师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培养、特殊重大贡献人才奖励、产学研项目人才引进等。

对引进到师市党政机关、团场、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作的人才,由用人单位给予住房补贴,安家补助及水、暖、电费用补贴等优惠政策。

对引进到师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作的人才,其工资及其他待遇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师市向用人单位给予就业补贴支持。

第三十九条设立师市大中专毕业生和兵团员工就业专项补贴资金。师市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大中专毕业生和兵团员工就业补贴。对投资师市建设的各类企业及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收新员工,招用兵团员工不少于50%,并尽量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对招用的兵团籍员工,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50%、3年政府补贴政策;对在师市确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生活补助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贴(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正式招聘的,其工龄从见习期开始计算;对在企业就业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八章 投资环境

第四十条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亲商、爱商、安商、惠商”的招商意识, 本着优先从快、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事专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便捷服务,为投资企业搞好项目各阶段配套服务工作,使项目建设的各项手续顺利办理,保证项目开工时手续完备。凡师市范围内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实行“绿色通道”,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要及时办理;对文件资料不齐全的项目提供指导、协助服务;需要向兵团报批的项目,由受理部门实行全程服务。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办事程序及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书面申报材料清单。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要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对资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对工程建设项目资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手续资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第四十三条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环保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审批的建设项目,自收到投资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批复或报上级环保部门。

第四十四条师市相关部门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国土资源部门为投资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自投资企业备齐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第四十五条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上报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换证、变更、审验及注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师市电力部门在收到投资企业有效文件齐备的用电申请后,供电方案答复期限为: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72小时通知投资企业,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提前12小时通知投资企业,并依据行业法规的有关政策,做到相关配套设施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第九章 要素配套政策

第四十七条投资纺织、服装项目和农副产品加工等项目,师市按市场价格优先供给生产所需原料。

第四十八条对在“一市一区三园”投资建设的工业生产企业实行供排水价格补贴办法。即自生产之日起,3年内供水按照0.6元/m3,排水按照0.5元/ m3执行。3年后按市场价执行。

第四十九条对在“一市一区三园”投资建设的工业生产企业实行供电价格补贴(综合电价)办法。即自生产之日起,110KV电压等级按照0.28元/kwh,35KV电压等级按0.36元/kwh,10KV电压等级按照0.38元/kwh执行。

新引进“一市一区三园”投资建设的工业生产企业用电负荷免收增容费、容量电价。

七十六团招商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七十六团的资源优势,充分调动团场各方力量参与团场招商引资工作,力争使团场的招商引资工作再上新台阶,形成全民参与“大招商、招大商、招好商、招成商、大小通招”的浓厚氛围,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兵团、师市招商引资政策,结合团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七十六团场所属行政区域内和行政管辖内的资源、市场、产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边境管理区域和军事管理区域的除外),投资者可以合作、合资、独资等合法形式进行开发利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均可作为招商引资合作领域。

第三条为拓展招商引资渠道,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对招商引资成功的团场辖区内所有社会自然人,符合奖励条件的团场给予奖励。团领导和招商引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不参与奖励。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四条重点招商领域:生态观光设施农业基地、军垦特色文化旅游、农畜产品种养殖、农副产品深加工、仓储物流、住宿餐饮、商贸服务、旅游产品开发、少数民族文化开发等有利于团场经济发展,居民就业的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团场水利、交通、城镇建设及教育、文化、体育、卫生、会展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备注:即民间资本与团场开展TOT、PPP模式)。

第五条大力开展飞地招商。团场鼓励引进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机械装备制造、新型精细化工、生态环保节能、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项目、金融产业、信息通信、科技服务等项目落户师市工业园区。作为团场招商引资企业,享受师市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和团场的奖励政策。

第三章 税收土地财政扶持政策

第六条凡在七十六团场所属行政区域投资的,税收土地财政扶持政策按照《四师可克达拉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执行。

第七条招商引资来团场创业投资者的就医(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享受居民医疗报销政策)。购房(每户补贴4万元)、子女就学(享受“两免一补”等政策)等方面享受团场职工同等待遇。

第八条团场积极协助落户企业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除国家、兵师规定的收费外,团场不另行收费。

第九条 依据国家规定,团场的基准地价为:工业用地每平方米60元,商业用地每平方米120元。

第十条团场负责做好落地企业的“三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和场地平整工作。并积极为企业争取国家、兵师对产业发展的项目支持,所争取到的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对于投资额较大的企业,团场将为其提供一定数量的住宅楼房,供其免租使用。

七十六团“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思路

发展目标:到2020年团场生产总值达到(现价)10.63亿元,年均增长10%,其中一产4.15亿元,年均增长6%,二产2.2亿元,年均增长4.1%;三产4.28亿元,年均增长20.3%,三次产业结构由2015年的47:27.3:25.7调整为39:20.7:40.3,人均生产总值达到88900元,团场农牧工家庭人均纯收入38241元,年均增长8%,五年累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3亿元。“十三五”末,团场城镇化率达到70%,居民安全饮用水普及率达到95%。

发展思路:“十三五”期间,团场确立“生态立团、旅游活团、农业稳团、科技兴团、畜牧强团”的发展思路,以“项目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民生建设水平”为支撑,通过争取国家、兵师基础设施建设及民生项目、援疆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加快推进团场“三化”建设步伐,不断提升城镇建设水平,完善城镇功能;加快推进以有机牛羊肉深加工为重点的工业龙头企业建设,带动团场产业升级;通过旱改水工程项目的实施,推动农业“扩草增畜”的战略性调整,带动畜牧业向高效、优质、集约方向发展;以昭苏县打造旅游大县为契机,加速推进团场旅游建设,带动团场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为目标,加大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扶贫帮困等民生的投入,实现团场社会协调发展;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经过五年的发展,团场职工群众生活更加富裕,收入稳步增长,工作生活环境更加美好,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发展更具活力。

团场重点招商引资目录

项目一:马铃薯全粉、淀粉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地处北纬北纬42°52′—43°39′的马铃薯种植黄金带,且土地以黑钙质为主,适宜马铃薯种植,团场已种植马铃薯50余年,具备马铃薯原种培育,机械种植与收获,病虫害防治全产业链。

建设内容:马铃薯全粉生产线一条、生产厂房、成品库房、3万吨的恒温原料库房。

总投资:预计90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1亿元,利润20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5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二:马铃薯薯片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由于七十六团特殊的气候、土壤、自然环境,特别适合大西洋、夏波蒂等马铃薯品种的栽种,大西洋等,是加工鲜食马铃薯薯片的优质原料。

建设内容:马铃薯薯片加工设备、生产厂房、成品库房、原料库房。

总投资:预计80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9000万元,利润15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5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三:粮油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拥有耕地22.48万亩,主要种植香,小麦、油菜,年产小麦4万吨,油菜籽2万吨,污染品质高,是加工底筋面粉和高档菜籽油的理想原料。

建设内容:生产设备、生产厂房、成品库房、原料库房等。

总投资:预计25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利润4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5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四:畜产品深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的牛羊肉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具有补中益气、滋养脾胃、强健筋骨、化痰息风的功效,被国家授予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区。七十六团年均牛羊饲养量超过十万头(只),整个昭苏地区饲养量超过百万头(只)。

建设内容:牛羊肉深加工设备、生产厂房、成品库房、排酸室、冷库、化验室等。

项目投资:预计30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利润6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5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五:高品质牲畜精养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拥有草场62.2万亩,耕地22.48万亩,优质的饲草和大量的作物秸秆,为发展畜牧业提供了保障,目前,团场畜牧业生产仍是传统的放养方式,效益不高,团场欲引进高品质牲畜品种,通过规模化养殖,提高畜牧业效益。

建设内容:高品质种畜、饲养棚圈、饲料库房、喂料车、防疫设备、化验室等。

项目投资:预计55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利润8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7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六:禽类产品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具有养殖土鸡、鹅、鸭优越的自然条件,属绿色无公害食品,深受区内外消费者喜爱。七十六团饲养的禽类蛋白质含量高,营养丰富,肉质鲜嫩味美,无油腻感,口感好等特点,而且富含人体必需的多种氨基酸,属绿色、有机食品,市场前景非常好。

建设内容:禽类养殖基地选定在六连清水湾,该区域有面积300亩的水域和2000亩的草场,是养殖禽类的理想场地。建设禽类孵化厂一座,禽类屠宰加工厂及养殖园区建设。

总投资:预计10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800万元,利润3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3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七:饲料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随着团场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对饲料的需求越来越大,团场目前有一座小型饲料加工厂,已不能满足需求,拟建设饲料加工厂一座。

建设内容:利用团场丰富的农产品及优质牧草和作物秸秆,加工饲料。

总投资:预计1000万元

建设内容:饲料建工设备、厂房、库房及其附属设施

效益分析: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700万元,利润3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3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八:旅游开发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夏季凉爽宜人,空气清新,是避暑的良好场所;秋季山花烂漫,油菜花、紫香苏花、马铃薯花与天山、雪绒、云松相连,是观赏农业、草原的好去处;冬季积雪盈尺,高不胜寒,是滑雪的天然乐园。有中哈友谊桥,乾隆皇帝亲书的格登山记功碑,观光农业风景区,边境线风景区,大草原旅游点,少数民族民俗特色游等。

建设内容:住宿、餐饮、交通、民俗开发、旅游产品开发等。

总投资:预计50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利润10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5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九:胡萝卜深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特殊的地理环境,优质的土壤条件,非常适宜胡萝卜种植,2010年种植胡萝卜2000亩,平均单产5.5吨,最高单产7吨,效益明显,为发展胡萝卜产业,团场欲引进胡萝卜加工项目。

建设内容:胡萝卜生产线一条、生产厂房、成品库房。

项目投资:预计15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利润4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4年。

合作方式:合资 合作 独资 其他

项目十:大蒜深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大蒜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食品及调味品,全国每年的消耗量超过70万吨。大蒜素是大蒜中活性物质的总称,为大蒜的精华所在,大蒜素对痢疾杆菌、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枯草杆菌等均具有不同程度杀灭作用。七十六团生产的大蒜具有个头大、皮薄、单产高、耐储存、蒜味浓、蒜素含量高的特点,在新疆享有盛誉。

建设内容:大蒜深加工设备、生产厂房、成品库房、化验室等。

项目投资:预计25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利润6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4年。

项目十一:峰产品加工项目

基本情况:蜂蜜是被广泛认知的天然营养食品。试验表明,蜂蜜中含有与人体血清浓度相似的各种无机盐,如铁、钙、铜、锰、钾、磷等,还有多种维生素和有机酸,因此蜂蜜被称为“血清之王”。每天食用一勺蜂蜜,就可以远离哮喘、瘙痒等过敏症状。七十六团年产优质蜂蜜近千吨,还有花粉、蜂王浆、蜂胶、蜂蛹等,具备加工的条件。

建设内容:蜂产品深加工设备、生产厂房、成品库房、化验室等。

项目投资:预计10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800万元,利润3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4年。

项目十二:特色种植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土地肥沃,有机质含量高,适宜种植中草药、菌类和野生可食用蔬菜等。

建设内容:特设种植所需设备及加工设备。

总投资:15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900万元,利润4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2年。

项目十三:特色养殖项目

基本情况:七十六团气候凉爽,地域辽阔,适宜养殖特色动物、冷水鱼等。

建设内容:特设养殖所需设备、冷库、及运输设备。

总投资:2500万元

效益估算: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1200万元,利润400万元,投资回报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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